觀點網訊: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例顯示,高某繫上海某小區業主,其房屋在2018年至2023年期間持續處於無人居住的空置狀態,高某亦未繳納該期間物業服務費。

2018年1月15日,該小區業主大會與A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A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A公司稱其於2022年1月開始不定期在高某房屋大門張貼《物業服務費催繳通知單》,2023年12月31日之後即從案涉小區撤場,不再提供物業服務。

2025年2月,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高某支付2018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的物業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中每一期債務均系獨立債務,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協議所約定的每期物業費繳納時間確定訴訟時效期間。A公司主張的2018年至2020年期間物業服務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2021年期間物業服務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上述期間距離A公司起訴之日均已超過法定三年訴訟時效。

法院同時認為,A公司張貼催繳函的場所繫高某長期空置、未實際居住的房屋,不發生有效送達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存在其他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故高某訴訟時效抗辯權成立,對A公司主張的2018年至2021年期間物業服務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