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聯合印發通知,貫徹落實住建部等三部門《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對商品住房現房銷售、預售管理等作出細化規定。
現房銷售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繼續實行現房銷售;2020年3月8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間出讓土地的項目,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此前出讓土地的項目可繼續實行預售。
通知明確,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高於房屋總價5%,定金須全部存入定金監管賬戶,監管期間不得使用。
預售管理方面,8月28日後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可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8月28日前已出讓土地的項目,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按原規定執行,未取得的原則上執行新的預售政策。
資金監管上,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存入資金監管賬戶,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監管。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實行項目開發公司制,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嚴禁投資人抽調項目開發公司銷售、融資等資金,嚴禁抽逃出資或提前分紅。
土地供應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須用自有資金購地;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首付款須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50%,餘款最長可在兩年內繳清,分期付款不計利息。
戶型方面,通知印發後開工建設的商品住房項目可建設小於100平方米戶型,但原則上不得低於80平方米。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以下為通知全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
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金融監管分局、各金融監管支局: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規〔2026〕3號,以下簡稱“3號文”)有關要求,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穩步推進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現房銷售管理
(一)繼續實施現房銷售制度。2026年8月28日(含,下同)後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繼續實行現房銷售。
2020年3月8日(含,下同)至2026年8月28日期間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現房銷售條件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3月8日前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可繼續實行預售,鼓勵選擇現房銷售。
市縣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繼續按預售制度執行。
(二)嚴格現房銷售條件。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將現房銷售方案和有關證明等報項目所在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推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記後,申請現房銷售,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現房銷售方案進行銷售,所銷售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無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確保土地房屋權屬清晰。經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抵押權人約定,同意銷售抵押房屋的,在辦理現房銷售備案證時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證明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公示項目待銷售房產的抵押和查封狀況。按套註銷抵押或解除查封等限制條件後方可完成合同備案手續。
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申請開發貸款的,應以分戶土地使用權集合設定抵押。
(三)推行現房銷售定金。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依法少量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高於房屋總價5%。購房定金合同應約定定金金額、商品住房售價、交付時間及不能按期履約的責任等內容。
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承擔定金監管工作,在項目的主辦銀行開設定金監管賬戶,住房資金監管機構由市縣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購房人支付現房定金應全部存入定金監管賬戶,監管期間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項目定金監管。
二、嚴格商品住房預售管理
(四)分類明確預售條件
1.新取得土地項目。2026年8月28日後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可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預售資金監管等執行“3號文”有關規定。
2.在途項目。2026年8月28日前,已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可實行預售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規定執行;各市縣要合理設定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須覆蓋項目工程所有建設費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變更的,以首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間為準。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原則上按“3號文”有關規定執行新的預售政策。
(五)加強預售資金監管。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並在項目主辦銀行開立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存入資金監管賬戶。商品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資金監管。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三、做實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制
(六)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實行項目開發公司制。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嚴禁投資人抽調項目開發公司銷售、融資等資金,嚴禁抽逃出資或提前分紅。項目開發公司的設立以土地出讓合同(宗地)為基礎確定。同一項目公司可對同一宗地分期開發建設。屬於城市更新項目的,可在同一城市更新項目內統籌多宗土地,分期實施開發建設。
四、推行房地產項目主辦銀行制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主辦銀行雙向選擇,一個項目確定一家主辦銀行。2026年8月28日後簽訂開發貸合同的商品住房項目,貸款銀行單獨提供開發貸的,貸款銀行為主辦銀行;貸款銀行組建銀團提供貸款的,銀團貸款牽頭銀行為主辦銀行。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主辦銀行開立資金賬戶,項目存續期間,除按規定監管的預售資金、定金等外,開發貸款、項目自有資金、現房銷售資金等與項目相關的全部資金均納入資金賬戶管理。對實行現房銷售和預售的項目,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項目合理融資需求,貸款銀行應根據項目建設銷售週期和風險水平等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五、優化土地供應管理
(九)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商品住宅用地,優化土地出讓方案,可帶規劃方案出讓。商品住宅項目用地要嚴格落實淨地出讓,完善用地周邊市政配套設施。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須用自有資金購地。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價款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首付款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的50%,餘款最長可在出讓合同簽訂後兩年內繳清。分期付款的,不計利息。具體由市縣在出讓公告及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六、加強政策措施協同
(十一)支持項目按最小單元分批竣工驗收備案,在水、電、氣及市政配套齊全後方可交付。
(十二)滿足多樣化住房需求,本通知印發後開工建設的商品住房項目可建設小於100平方米戶型,但原則上不得低於80平方米。
(十三)在堅持現房銷售制度,確保全裝修交付以及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可結合市場形勢、項目銷售預期和建設進展等情況,向主管部門申請提前辦理銷售手續,具體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四)持續優化商品住房項目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竣工驗收以及上市銷售等審批流程,提高管理服務效能,着力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壓力、降低商品住房建設成本。
(十五)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力度,規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嚴防企業為趕工期降標準、減質量。大力推動智能建造與工業化建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
2026年11月5日
